女生被一对夫妻收留,
没办理收留手续,
但有亲朋好友和照片为证,
如此的证据可行吗?
她能否获得“养父”的遗产分配权?
男子曾某和女子李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结婚以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女生小可(化名)于2004年出生,出生3天后便被曾某夫妇领养。
2020年,李某、曾某相继过世。曾某名下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地产,系其结婚以前个人房子被拆除后的安置房。
2021年,该房地产被过户至曾某妈妈曾奶奶名下。小可将曾奶奶起诉至法院,请求获得“养父”曾某的遗产分配权。
庭审中,曾奶奶表示,曾某夫妇和小可之间并没有办理收留手续,小可不是两人的养女。她还提交了小可的出生证明、户口登记、《初中生素质进步报告册》、银行账户申请书、村委会开具的贫困证明材料等,以上证据均显示小可的爸爸系李某大哥,而非曾某。
小可辨称,收留事实有亲朋好友30余人可以作证,户口是为了便捷上学才登记在李某大哥名下,学费、生活费都是曾某夫妇承担的。除此之外,她还提交了自己尚在襁褓时和曾某夫妇的合照(上书“女儿小可”),与李某过世后的墓碑碑文照片(碑文“母李xx之墓……女儿小可”)。
衡阳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系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小可与曾某夫妇之间是不是成立收留关系。
本案中,小可出生于2004年9月,依据《中国收留法》第十五条“收留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留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之规定,要成立收留关系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留登记手续,而曾某夫妇并没有办理收留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小可提供的襁褓照片没办法确认是不是本人,其他证据也只能证明曾某夫妇承担了学费、生活费,证据效力明显低于曾奶奶提供的户口、学籍信息等证据。综上,法院觉得小可与曾某夫妇收留关系不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曾奶奶继承曾某该套房地产,小可对曾某的该套房子不享有遗产分配权。
收留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亲子关系,具备法律效力和要紧的社会意义,但在现实日常,仍存在一些收留关系未登记的状况。
修正后的《中国收留法》自1999年4月1日推行,规定了收留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没有办理收留登记手续,收留关系因缺少实质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成立事实收留关系。
2021年1月1日推行的《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也规定,收留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留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官提醒,打造收留关系应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收留登记手续,如此不只有益于构建稳定的家庭亲子关系和社会关系,还能防止财产继承等纠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