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不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出售的,保险标的的受叫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出售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叫人应当准时公告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出售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叫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告义务的,因出售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准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原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根据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需要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赞同,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手段。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准时公告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公告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减少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状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降低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降低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需要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质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能超越保险价值。超越保险价值的,超越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状况公告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能超越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根据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率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越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率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越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手段,预防或者降低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者降低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适当的成本,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成本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低于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公告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获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舍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赞同舍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可以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需要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职员故意导致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职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状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适当的成本,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的损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依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导致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成本与其他必要的、适当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引使用方法条
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