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些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达成时,债权人为了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2、行使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需要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需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导致损害。《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东方律师网 > 债权债务 >
- 上一篇:再婚一方生病:另一方有义务负责吗
- 下一篇: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债务相关
- 08-17 债务人死亡该如何保全其财产(债权债务)
- 08-17 人去世了债务还用还吗?
- 08-16 300元债务纠纷可以报警吗
- 08-14 法院关于违约金抗辩释明权的行使
- 08-14 辞职薪资拖欠应该怎么样处置
- 08-13 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同,责
- 08-11 签了私教合同却不想上了,能退款吗?
- 债权债务热点
- 债权债务知识
- 热门城市